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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港观察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日期: 2022-10-25

在疫情笼罩下的这三年,别提找工作难,有的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甚至随时面临失业的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总以疫情影响为“尚方宝剑”和自己谈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理由就一定正当吗?这样裁人就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吗?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分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事负责人在遇到相关情形时可以对号入座进行适用。


一、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对于劳动合同的双方而言都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在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办理离职手续1。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二、预告解除


在实践中,预告解除多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比较多的一种方式,当然,也有用人单位以预告解除的方式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


01:劳动者的预告解除3:


简单地说,在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如:想换工作)而想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常见形式可以是《辞职信》、《离职申请》,甚至是通过微信先表达离职的意愿(之后最好再附上纸质的正式书面文本递交)。这个时候所说的提前30日通知,也就是我们熟知的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让双方都有时间对此做好准备。于劳动者而言,可以利用30日的时间做好工作交接同时物色新的工作机会;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可以找到其他同事来暂时接管工作,或干脆招聘“继任者”。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所以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n。


02: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4:


用人单位如想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还可以采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适用的情形是(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此时工资可视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三、随时解除


劳动合同得以随时解除的根据是,任一方有“触及底线”的行为,使得劳动合同的继续存续或存在不公平的基础。


01:劳动者的随时解除5: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劳动者社保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特别是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预告解除。此时,由于用人单位有过错,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n。


02: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


该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失性辞退,具体可参见《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时用人单位依然负有证明义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为此时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6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实践中,此处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通知,而是应当得到其批准。


同时,经济性裁员也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型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n,而不是n+1。


结语


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给予了劳动者尽可能充分的保护,劳动者在某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擅于运用法律所给予的权利来捍卫自己应有的权益。在实践中,当劳动者面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且不论主动或被动,都应当及时留存好相关记录材料,或以之作为今后维权的证明材料。回到最初的问题,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劳动者可以多问自己几遍,这样的解除是合法的吗?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被动地签订文件,错失与用人单位谈判的好时机。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



本文作者 | 俞畅燊


责任编辑 | 吕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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