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法速递 | 九月新法、规定、通知、意见及制度,来了!

日期: 2022-09-01

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 《网络安全法》 、 《数据安全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等原则。


《办法》规定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办法》提出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明确了重点评估事项。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情形应当重新申报评估。此外,还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合规整改要求等。


1664432231(1).png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正式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1664432242(1).png



三、《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8月12日,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发行管理等规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并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


在赎回方面,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1664432254(1).png



四、《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意见》从五方面提出了20项务实举措,旨在进一步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得以严格执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664432262(1).png



五、《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2022年8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文件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1664432279(1).png



文字编辑 | 圣港品宣


责任编辑 | 圣港品宣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39楼

电话:0571-87086673 0571-87017226

邮箱:sg_public@zjsgls.com

备案号:浙ICP备17049579号-1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技术支持:e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