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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港观察 | 参加文体活动受害所对应的自甘风险和公平责任的法律认定

日期: 2022-06-17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周某以及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比赛,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扣球时,宋某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去医院就诊,共支出医疗费7000多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指极易发生的、具有内在的、固有的危险性活动,且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领域,如打篮球、踢足球、拳击等活动。不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培训、教学等活动。自甘风险也仅适用文体活动参加者遭受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观众等其他人员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清楚的意识,并自愿参加。此种活动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够判断出有一定的危险性,排除超出预见范围的、重大的、偶发的的风险。且受害人自愿参加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强迫、胁迫或其他非出于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参加此类活动。


(三)受害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加害人为参加者的情形,如果加害人为活动组织者、观众等其他非参加者则不适用于该原则。


(四)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当作为加害人的文体活动参加者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则不适用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与有过错


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自甘风险的法律效果是完全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当参加文体活动的受害人同时构成自甘风险与有过错时,那么仍然适用自甘风险这一条款。但是如果文体活动参加者的加害行为不属于文体活动之内在、固有风险,应结合受害人自身过错及案件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而不适用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该条明确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现行法律并未就文体活动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不适用公平原则。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否可以自甘风险为由抗辩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该条的适用主体只能是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而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如篮球等比赛主办方、组织活动的学校等,则不能以自甘风险来抗辩不承担责任。其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是否尽到安保义务人责任进行判断。如果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管理等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其不存在过错,即使出现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也无需承担责任。


小结


文体活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等固有特点。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特点,参加前进行风险评估,并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活动。活动中既要避免自身危险发生,也要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其他参与者造成损害。作为文体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书面风险提示等。




本文作者 | 朱    辉


责任编辑 | 吕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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