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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废止死刑案二审程序规定等4件司法解释

日期: 2013-04-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于2013年4月8日起废止,因为该规定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代。这是"两高"7日发布的公告决定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之一。

  据了解,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法、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4件司法解释和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另外3件司法解释包括:"两高"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两高"、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两高"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废止的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均为最高检制定的文件,包括最高检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最高检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最高检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

  据介绍,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4月8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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