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所内培训之新刑事诉讼法

日期: 2012-10-12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新法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2年10月12日,本所律师对新刑诉法进行了深入地学习,由吴维明副主任主讲。

96年刑诉法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肯定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改革了辩护制度,调整了诉讼结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确立了以侦查为中心的体制,缺乏制约侦查机关的手段,致使法院审查形同虚设;辩护人权利受限,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因此,刑诉法的修改显得极为必要,无论是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维护,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还是对法治文明的推进,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新旧刑诉法对比,新刑诉法有一下几个重大变化:

一、辩护制度的变化

(一)法律援助的扩大对象扩大到聋哑盲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和精神病人,时间延伸到侦察阶段,即侦察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二)辩护人地位的确立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三)批准逮捕程序,要听取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律师会见制度的变化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原则上不被监听,会谈是秘密的。

3、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二、证据制度的变化

(一)证据名称的变化

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明标准的变化

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可强制性排除,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

(四)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变化

证人出庭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公诉人与辩护人双方有不同意见;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拒不出庭可强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出庭后不作证,训诫、拘留。

律师提出草案,让顶级专家出意见。鉴定人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侦查制度的变化

增加了技术侦察手段,完善了预审讯问程序,强化了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四、强制措施的变化

(一)据传措施

不超过12小时,特别情形延长到24小时。加入了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条款。

(二)取保候审措施

1、取保候审中应遵守的规定。

2、对取保候审者的限制:不能去特定场所,不能见证人、被害人,不能驾驶车辆交出证件,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

3、加强了保证金管理,交银行开专户,不经过公安机关的手。

(三)监视居住措施

1、加入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这一款。

2、场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禁止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应当交出证件。

(四)逮捕措施

1、逮捕对象(第七十九条)

2、逮捕程序(第八十六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

五、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增加了庭前准备程序

庭前审查,技术性准备,解决必要程序性争议—否则影响庭审效果。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 

(二)增加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三)审判时间延长

(四)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

1、量刑辩护

2、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3、程序简化,一般二十日内审结

(五)二审程序的变化

1、扩大开庭范围(第二百二十三条)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一次为限

3、上诉不加刑4、审判时间延长

(六)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

1、提讯被告人

2、应当听取律师辩护意见

3、最高检可发表公诉意见

此次培训,我们重新梳理了一遍刑诉法的重要内容,温故而知新;也重点学习了新刑诉法的变化之处,领悟其意义和作用,为在实务中合法合理地运用开拓了思维。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39楼

电话:0571-87086673 0571-87017226

邮箱:sg_public@zjsgls.com

备案号:浙ICP备17049579号-1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技术支持:e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