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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所内学习,关于一案件的争议讨论

日期: 2012-11-21

  本周由本所谢先进律师主持学习,主要讨论分析了在从业过程中遇到的疑惑案件,并着重举了个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3日16时许,小赵夫妻俩塔乘朋友李某的车往江门方向驶去,谁知,等车行驶至某酒店前时,小赵在半路接了一个电话,于是他便让李某停车,随后,李某就将车停了下来。

  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小赵刚把车门打开,从同方向行驶来一辆无证号牌两轮摩托车,而摩托车避让不及,当场就碰在了李某车的右车门侧面,一下子横倒在地,摩托车驾驶员丁某当时就飞了出去。事故发生后,小赵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然而不幸的是,经抢救十一天后,丁某的亲属放弃治疗,丁某身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乘客小赵乘坐车未按照规定开关车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丁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负次要责任。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其特殊之处在于肇事人并非车辆的驾驶人,而是搭乘车辆的乘客。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车辆的驾驶员。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定在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更是非常明确地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解释》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不仅针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其他交通参与人。换言之,交通运输人员之外的其他交通参与人,不仅应当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且也可能在此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引发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乘客是否能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已经解决了,但是现在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司机是否有责任呢?一些律师认为,司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且有责任有能力尽到提醒义务、停车不妨碍通行的义务,据此提出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的意见,且现实中多以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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