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港研讨

刑期减半——圣港律师成功辩护,涉枪案当事人获大幅减刑

2025年年末,由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马康华、翁秋成律师代理的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狩猎案一审宣判。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1支,属"情节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经辩护,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枪支数量为7支,明确对"情节严重"指控不予支持,最终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非法狩猎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通过网络联系卖家购买气枪配件,在其经营的农庄进行组装,部分自用,部分流转至多名购枪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多支类枪物。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1支提起公诉,认定属"情节严重"。此外,被告人还被指控伙同他人多次非法狩猎。


二、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此时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公诉机关指控的11支枪支数量一旦被法庭采纳,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初步研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在于枪支数量,而枪支数量的认定必须回到鉴定意见本身。带着这一判断,律师逐份审查了涉案的全部鉴定文书,并与起诉书指控逐一比对。

比对结果印证了承办律师的判断:起诉书指控的11支枪支中,仅有部分经法定鉴定机构出具了认定为枪支的鉴定意见;其余类枪物或未经鉴定,或因结构不完整、无法击发等原因未被认定为枪支。承办律师据此确立了以数量之辩为核心的辩护方案,围绕以下要点展开工作:

(一)坚持鉴定意见是认定枪支的唯一法定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枪支应具备完整结构并经鉴定确认。对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来认定未经鉴定的类枪物为枪支的做法,承办律师明确指出:枪支认定属于专门性技术问题,不能以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替代法定鉴定意见。缺少鉴定意见,就无法判断类枪物是否达到枪支的物理标准,亦无法测定其枪口比动能数值。

(二)以批复文件破"唯数量论"。 承办律师援引2018年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指出涉气枪案件不能唯数量论,应综合考量致伤力大小、使用目的、流转范围及社会危害性。本案气枪以非法狩猎为目的,在熟人圈内流转,未流入社会,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承办法官就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及枪支数量认定标准交换意见,坚持主张定罪量刑必须在鉴定意见认定的枪支数量范围内进行。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枪支数量为7支,明确表示对"情节严重"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非法狩猎罪并罚执行七年六个月,较之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大幅缩减。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涉气枪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实现有效辩护的典型案例。公诉机关在枪支数量认定上,存在以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替代专门性鉴定意见的倾向,这一做法在涉枪案件实务中具有一定普遍性。辩护人通过逐份审查鉴定文书、逐项比对指控清单,在鉴定意见与起诉事实之间发现了数量落差,进而撬动了全案量刑档次的整体下移——从"情节严重"对应的十年以上,降至基本档的七年。本案为同类涉枪案件的证据审查与量刑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路径。


主办律师: 马康华、翁秋成(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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